顺德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佛山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新纳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指引》,为做好我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内容
(一)在现行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以麻风疫苗替代麻疹疫苗,将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等4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对适龄儿童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二)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3种疫苗,预防炭疽、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3种传染病。
二、实施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我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全区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全区适龄儿童普及接种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疫苗。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实施安排
1. 自2008年9月1日起,全区分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2.自2008年9月1日起,在现行7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基础上,将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纳入我区儿童免疫规划;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作为替代疫苗同时纳入免疫规划疫苗,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3.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麻腮风疫苗纳入我区儿童免疫规划。全面实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1-4剂次接种。至此,我区适龄儿童可常规接种10种疫苗预防11种疫苗可预防传染病。
4.根据《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甲肝疫苗暂不纳入我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具体实施时间依据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时间安排确定。
五、接种要求
(一)儿童常规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时,按照从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接种,不足部分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风疫苗(麻疹疫苗)
以麻风疫苗替代麻疹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供应不足时,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
7.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时,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麻腮疫苗供应不足时,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二)应急疫苗免疫程序
1.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接种第1剂次后6个月接种第3剂次。
2.炭疽疫苗
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3.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三)接种对象和要求
1.我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10种免疫规划疫苗,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全区范围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实施常规接种。
已超过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不予免费补种。
2.新纳入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接种对象和要求:
(1)A群流脑疫苗:对2008年3月1日以后出生(含3月1日)年满6个月以上的儿童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3个月。
(2)A+C群流脑疫苗:对2002年9月1日以后出生(含9月1日)年满6周岁以上的儿童接种1剂次;对2005年9月1日以后出生(含9月1日)年满3周岁以上的儿童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3年。
(3)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对2007年3月1日以后出生(含3月1日)年满18个月以上的儿童接种1剂次;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含10月1日)年满3个月以上的儿童接种4剂次,前3剂次间隔1个月,第4剂次年满18月龄以上接种。
(4)麻风疫苗: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月1日)年满8个月以上的儿童接种1剂次。如麻风疫苗不足,用麻疹疫苗替代。
(5)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对2007年3月1日以后出生(含3月1日)年满18月龄以上的儿童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如麻腮风疫苗不足,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用麻疹疫苗替代。
3. 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四)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用疫苗均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费、接种费由政府承担,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接种单位和接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明确告知受种儿童或其监护人所种疫苗的作用、费用承担和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和相关疫苗信息。尊重受种儿童及其监护人接种替代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一天内接种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实施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疫苗可预防传染病最科学、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提高国民健康素质的重要举措,是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和责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在政府和区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免疫规划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物价局《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卫〔2006〕12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
各地要大力开展儿童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镇(街道)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可能的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要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邀请政府领导参加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各医院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免疫规划队伍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点),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基层免疫规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免疫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流程,增加服务频次,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
在适龄儿童办证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儿童家长告知书;在每次接种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要进一步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继续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为实施扩大免疫规划提供信息保障。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需要,适时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按照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合理调配、供应、分发、储存疫苗,认真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以及免疫规划疫苗效价和人群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
(六)规范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和督查
各预防接种单位(包括产科)要统一使用《广东省免疫规划疫苗进出库帐簿》和《广东省免疫规划使用注射器进出库帐簿》,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的建帐、使用管理和督导检查,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及时供应,不得假借疫苗供应不足为由变相推销有价疫苗,同时严防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他用。
各接种单位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当年需求计划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于1月10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督导评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经常组织对各镇(街道)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区卫生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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