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4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制定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鉴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317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本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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