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卫生部明文规定的和受检者本人委托要求外,本中心不再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等项目检测。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接触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需要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物项目:
砷、磷及其无机化合物、磷化氢、有机锡化合物、鉈及其无机化合物、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丁二烯、二甲基甲酰胺、氰及腈类化合物、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偏二甲基肼等。
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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